香港税务问题的基本原则
2014-02-15 14:38:16 有0 人阅读 [大][中][小][打印][评论]
香港税务局规定每年必须报税一次,政府按公司纯利润的17.5%征收利得税;公司不盈利不交税,新成立公司允许一年半报税。
任何公司人士如果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便须缴纳利得税:
1、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2、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
3、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如果符合了上述前两项条件,则任何人士的利润只有是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才须课缴利得税。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如下﹕
1、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2、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3、划分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方所赚取,乃根据个别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4、在某些情况下,若个别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产生,该等毛利可分摊作部分在香港产生、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产生。
5、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润的来源地。
6、香港业务没有在海外设置永久机构这一点,本身并不代表该业务的所有利润均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