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BVI的国际业务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Act)与税法中,特别为BVI以外的投资人设计了一套非常灵活与具有弹性的制度,因此与同为英属的Cayman Islands, Bermuda, Jersey 等地被列为世界上的所谓「租税天堂」(Tax Heaven)之一。
基本上,在BVI设立的公司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了在BVI当地提供营业服务而设立的公司,此类公司的设立及日后定期申报之标准较为严格,通常不是外国投资人感兴趣的对象;另一类是仅在BVI注册设立,但不在该地进行营业活动的公司,也就是俗称的纸公司(Paper Company)。由于在BVI设立纸公司的条件非常宽松,成本也很低廉,许多公司及个人选择在此地设立纸公司取得法人名义后,在世界各地(除了BVI以外)以纸公司的名义进行各项投资行为及商业活动。
翻开我国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不难发现许多公司已在BVI设立了子公司进行各种财务及投资操作,而以公司大股东名义在BVI设立公司配合母公司活动的例子更是不可胜数。依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BVI注册的公司属于外国公司,可以在本国银行或外商银行的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 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开设外币账户,进行各种金融操作。此外,公司也可以配合租税规划的需要,向经济部投审会申请于BVI设立投资公司,再以该公司的名义对世界各地(包括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