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文件、民事文书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一)时间:4-5个工作日
(二)费用:
1、香港律师公证费用
2、政府部门收费
3、使馆收取费用
4、国际快递费用
5、代理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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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司承诺:如经我司认证的文件不能满足您的使用要求,我司承诺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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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样板
致上海市XXX人民法院:
委托人:XXX(英文名 )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 港永久性居民,港澳证件号码XXX
住所: 上海市XXX路XXX号
委托人:XXX(英文名 )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港澳证件号码XXX,
住所: 上海市XXX路XXX号
受委托人姓名:XXX 性别:男
工作单位:骏捷国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X
电话:4006028499
委托人现委托XXX律师 在XXX、XXX与上海X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XXX、XXX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特别授权: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接受调解,代为提起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撤诉,申请执行,转委托等。
委托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