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本全球化大势所趋,企业境外投资热度持续升温。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分别出台了与境外投资相关的管理办法,逐步简政放权,境外投资相关的核准、备案、外汇登记等程序进一步简化。本文根据国家发改委2014年5月8日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称“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5月14日发布的发改外资[2014]947号“《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12月27日颁布的第20号令“国家发改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商务部2014年10月6日起实施的最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对外投资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2月28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称“《外汇通知》”)梳理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所需的核准和备案程序。
▌ (一) 境外投资核准和备案程序
其中:
1.需要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需要商务部核准的由省商委受理上报商务部核准
3.敏感国家是指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未建交国家参见外交部网站cs.mfa.gov.cn/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
受联合国制裁国家参见联合国中文网站www.un.org/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4.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 (二) 核准备案程序的步骤和时间
▌(三) 外汇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2月28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称“《外汇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核准之行政审批取消,改为“银行办理、外管监督”的模式。据此,改革之后,将主要由银行代替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简称“外汇系统”)办理和完成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相关外汇登记手续,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能将逐步变为事后监管与控制。根据《外汇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境内机构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根据《外汇通知》中所附银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梳理部分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的登记业务程序:
▌(四) 实务操作案例
注册地在北京的某公司(非金融机构)拟收购境外某公司股权,所在行业非敏感行业,境外公司注册地非敏感地区,支付对价3亿美金以下,需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