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
2016-06-12 00:00:00 有0 人阅读 [大][中][小][打印][评论]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于2012年修订并在宪报刊登生效。该法规在FSC的网站上可查询到。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的一些重点条例包括:
1、公司名称的可用字符、使用公司编号作公司名称、数字限制、使用附加外语名称的手续及重用公司名称。
2、FSC持牌人委任持牌债务业者作为自愿清盘人的要求。
3、不能出任自愿清盘人的人士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近亲。
4、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及公司主要营运地方刊登委任清盘人的广告。
5、法例第163条须包括在押记登记册内的数据。
6、自愿清盘中申报偿还能力声明的格式。
7、公司法修改咨询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商业公司法2012修订后的变化:
1、注册:注册有关的公司名称,有关知识产权的使用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绝缘。根据新法案,声称有关各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公司名称将不得不在法庭上解决他们的纠纷和过户登记处将只按照由法院发出的命令行事。
2、注册代理/注册:注册代理获准注册的批量更改的注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办事处。
3、费用:注册代理的公司的注册代理的收费显着低于公司的基础,公司将收取的行为是依赖于一个新的收费标准。
4、删除的注册公司:注册的外国公司可以删除一个外国公司从事业的外国公司的登记册。如果外国公司已经从名册中除名,并随后申请重新注册,必须事先注册支付任何未支付的费用,包括任何处罚。
5、自愿清算:创建任命一个额外的自愿性清盘人采取联合行动,与现有的自愿清盘的可能性。关于辞职的自愿清盘,还提供经费,他/她切除了法院的程序中应遵循的空缺在办公室的自愿清盘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