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的区别【制度角度】
2016-04-18 00:00:00 有0 人阅读 [大][中][小][打印][评论]
离岸地是对离岸中心的习惯称呼。由特别法对公司、投资、银行、信托、私人基金、租税、投资、财产和侵权进行规范的国家或地区,被认为是离岸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塞舌尔、巴哈马等。有些离岸中心同时也是离岸金融中心,如英属维尔京、开曼、百慕大。
离岸公司本质上仅仅是为离岸公司提供一个场所,一个规避风险和税收的港湾而并不涉及离岸法域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经济安全和经济秩序。但是,大量国内外投资者绕道BVI、开曼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转而投资国内或直接到海外上市的现象让我们不得不关注。
今天我们就研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制度与离岸公司法的区别。
信息披露制度
几乎所有的离岸公司法都有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信息,享有保密权力。同时,离岸公司法一般不要求海外离岸公司公开财务状况或关于注册公司的股东及董事的直接资料,无须申报年利润及财务状况,无须申报受益者。
但是,各地离岸公司法同时也规定,公司必须设立股东登记簿,只是不供公众查阅而已。例如开曼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无须提交公司注册处,公众不能查阅。开曼的《保密关系法》甚至规定对泄密者最高可处以两年徒刑。
但是,并不是说离岸公司的相关资料就无法获取,事实上,BVI公司法就建立了股东检查公司保存的股票登记册或账簿、记录、会议记录和协议的制度,尽管这种检查也有诸多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追求对交易安全和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采取了公式的原则,尤其是上市公司有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例如,公司设立的登记事项是可查询的,尽管渠道并不畅通;上市公司要公告其股票上司及其他一系列的报告等等。但我国公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还是不够完善的,而且缺乏相应的责任机制与救治制度。
财会制度
离岸法域对离岸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不严。维尔京公司法第66条规定,公司应当保存有董事认为有必要保存的账户和记录,以反应出公司的财务状况,账簿、记录和会议记录应当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公室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方。同时各离岸公司法一般都不要求提交审计账目,如维尔京、开曼就采取这样的政策。可见,离岸公司法对公司的财会制度并不多加关照。
我国公司法要求各公司都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要有完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财务状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上市公司要求更加严格,要制作中期报表和季度报告。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公司法设计的制度对保持财会的真实性还远不够完善。
税收制度
世界各国投资者离岸注册公司青睐有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离岸注册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在税收上的巨大优惠。维尔京、开曼、库克等地的离岸公司无须交纳所得税,只须每年交少量的年费,因而被称为避税天堂。以维尔京公司法为例,股利、利息、租金、专利权使用费、补偿费和其他金额,公司的股票、债权或其他证券而产生的资本收益不交所得税;不交纳公司的股票、债权或其他证券有关的遗产税或赠与税;公司运作文据不交纳印花税。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法人,在税收制度上都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又不同于其他成员的纳税义务。这样,公司在其营业运作过程中,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而其经营所得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公司利润作为股息等方式分派到股东时,股东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也要缴纳所得税。离岸公司的免税制度对于我国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当然,这也是由离岸公司的特殊性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