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萨摩亚国际公司修订法(下称「修订法」),对1988年萨摩亚国际公司法作出修订,经萨摩亚立法会通过实施,并于2014年4月7日生效。
根据「修订法」规定,国际公司无权发行不记名股票及认股权证;然而,对于2014年1月27日前相关之公司已发行给持有人的不记名股票和认股权证,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自「修订法」生效日起计(即:过渡期为2014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
此外,现时的法定要求规定,国际公司必须保存会计记录,以显示公司财务状况。关于国际公司的「修订法」规定摘要如下:
第39条 - 不记名股票和认股权证
不记名股票的公司的备忘录,自2014年1月27日起视为已修改,声明公司无权发行不记名股票或认股权证给持有人,将其转换为记名股份,并自该日起,公司不再是不记名股票公司。
第39A条 - 过渡条款
国际公司在2014年1月27日前已发行给持有人的任何不记名股票或认股权证,自「修订法」生效日起计12个月内继续有效,但其后则不再是记名股票或认股权证。
第113(1)条 - 会计记录保存
国际公司必须保存会计记录,以披露:
本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及
使董事可查核,确认公司根据此部条文拟备的任何账目,符合本法规定的要求;及
允许财务报表的拟备;及
以下详细资料:
(i)收到和支出的所有款项总额,以及产生该收到款项和支出的相关事宜;
(ii)所有销售与采购,以及其他交易;及
(iii)相关实体或安排的资产与负债。
废除1988年国际公司法第35-38条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