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新版《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与2004年6月颁布的老版“规定”相比,新版“规定”体现了三个改革原则。
一、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提高登记便利度原则。
如分别取消了老版“规定”中企业经营范围区分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的分类方式;取消了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期限的登记;明确了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除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直接登记。
二、充分尊重了企业自治权原则。
如明确了企业经营范围由投资人和企业自主申请的原则;放宽了经营项目申请和登记的用语范围,规定申请人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或者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同时,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表述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明确企业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提出申请,从而更好地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激发创业热情,方便投资者根据经营策略自主决定调整经营方向和类别。
三、配套改革原则。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此次修订删除了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查处的规定。同时,增加了企业应将证件、有关批准文件等事项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要求,以提醒企业和社会公众,尽到及时登记、公示的义务。同时,为适应“先照后证”要求,明确企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登记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证照关系。
据了解,由于此次修订是按照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便利化,进一步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原则进行,与老版“规定”比,企业申请登记和范围更广了,但具体执行中也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重视。
1、三类情形不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①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②企业改变类型的,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③企业变更出资人的,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新规也规定: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存在以下三类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
①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决定等规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3、新版“规定”同时指出,企业有下列四类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①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调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②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③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④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