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公司条例》生效后,对私人公司委任董事的规定是否有新的限制?
答:是。新《公司条例》第457(2)条规定每间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属自然人的董事。
2.为什么要加入每间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的新规定?
答:新《公司条例》对私人公司董事的新规定可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董事的问责性。
3.每间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的新规定会在何时实施?
答:新《公司条例》预计于2014年在所有附属法例获通过后实施。新规定适用于根据新《公司条例》注册的私人公司。至于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的私人公司,见下述问4答题部分。
4.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 注册的私人公司会否获给予宽限期,以遵从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的新规定?
答:根据新《公司条例》附表11第89(1)及(2)条,已经依据《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的私人公司会获给予由新《公司条例》生效日期后起计6个月的宽限期,以遵从该项新规定。公司须按照新《公司条例》第645条,在委任新董事后的15天内提交指明表格予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5.根据新《公司条例》成立的私人公司,是否也有6个月的宽限期,以遵从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的规定?
答:否。宽限期只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的私人公司。所有根据新《公司条例》注册的私人公司在成立时必须最少有一名董事为自然人。
6.私人公司如没有遵从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的规定,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新《公司条例》第458条,公司注册处处长可指示有关公司委任一名属自然人的董事,以符合该规定。如不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指示,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各可处罚款100,000元,及在有关罪行持续期间,另各处罚款每日2,000元。
7.新《公司条例》对法人团体担任董事是否有新的限制
答:新《公司条例》第456条维持对公众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与上市公司属同一集团的私人公司由法人团体担任董事的限制。其他私人公司则无此限制,但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董事的问责性。
8.在新《公司条例》实施后,法人团体可否继续担任或被委任为私人公司的董事?
答:若该私人公司并非与上市公司属同一集团,法人团体可继续担任或被委任为其董事。但是新《公司条例》第457条规定每间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属自然人的董事。
9.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在新《公司条例》生效时,已按《公司条例》(第32章) 第344A条当作为不活动公司的公司?
答:否。现有的不活动公司只须在根据新《公司条例》第5(5)条的情况下不再是不活动公司时,遵从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的规定。请参阅新《公司条例》附表11第89(3)及(4)条。
10.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的新规定是否适用于在香港注册的非香港公司?
答:否。新规定只适用于本地私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