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是厦门的著名景区,产自厦门的传统糕点馅饼也闻名遐迩,并在2012年评为厦门老字号。由于众多商家争相在馅饼包装上使用“鼓浪屿”,针对“鼓浪屿”商标使用的争议频发。近日,思明区法院对一起涉“鼓浪屿”传统老字号商标侵权案作出宣判,判决某公司在一则包装使用上存在侵权行为。
1983年始,原鼓浪屿食品厂在其生产的馅饼等食品上使用“鼓浪屿”商标,经多年广泛宣传和销售,“鼓浪屿”牌馅饼及糕点在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2001年及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厂注册“鼓浪屿”商标。后经企业变更等原因,曾某于2010年6月受让了上述“鼓浪屿”商标,并授权厦门兴茂公司独占使用。
2013年4月,兴茂公司发现市面上由誉海公司生产、东本公司销售的馅饼包装盒上突出使用“鼓浪屿”等文字,产品包装与自己的类似,认为侵害了自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二者告上法庭。
誉海公司答辩认为,“馅饼”是商品的通用名称,“鼓浪屿”是地名且在同行业被广泛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及地名。东本公司答辩补充强调,自身进货来源及销售行为均合法,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对通用名称、地名的使用应当是“正当使用”。虽然“鼓浪屿”是十分著名的地名,“馅饼”也是食品行业的通用名称,但在誉海公司所使用的第一个包装盒版本中,“鼓浪屿”和“馅饼”在盒盖正面呈现为分开、各自独立的两行,可见被告并非将“鼓浪屿馅饼”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使用,而是特别突出了“鼓浪屿”三个字。从整体上看,“鼓浪屿”三个字在馅饼盒外包装中处于居中、显眼的位置,消费者购买时极易对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鼓浪屿”。
而在誉海公司第二个包装盒版本中,使用的是“鼓浪屿特产”字样,五个字连为一个整体,没有将“鼓浪屿”三个字单独突出使用,并不会导致消费者购买时将被告的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鼓浪屿”牌馅饼,原告并不能禁止其他人合理使用作为地名的“鼓浪屿”。因此在第二个包装版本使用上,并没有侵犯原告享受的商标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誉海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第一个版本的包装盒,同时赔偿厦门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