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当事人向公证处咨询,公司已注销,原注册在其公司名下的商标权能否办理转让公证。公证员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时发现,该商标专利权人系某公司,已经注销多年。经处务会讨论后,对该公证申请不予受理,建议其通过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并重新抢注的方式取得该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注销之前,商标未转让出来的,按照企业注销时清算报告中的决议决定商标的归属。如果在清算报告中没有表明商标权归属的,可以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就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办理商标转让公证需要提交的公证材料主要有:在清算报告中有关于商标权归属的证明、 受让人的身份证明 、当地工商局调取的公司注销档案(含清算报告)。在清算报告中没有涉及商标权归属的,则需原公司全体股东就商标权归属形成决议。
香港公证网-www.hkgongzheng.com 在此提醒商标专利权人,企业不存在了,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如要继续使用,应尽快转让。一般在企业注销之前就应办理,如果注销之前没有办理,那么注销后一年内也可以办理转让,但需要企业所在地主管工商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企业注销超过一年的,商标已经无法转让。